


2)反向弯曲性能
根据需方要求,钢筋可进行反向弯曲性能试验。
反向弯曲试验的弯心直径比弯曲试验相应增加一个钢筋直径。先正向弯曲45度,后反向弯曲23度,后反向弯曲23度。经反向弯曲试验后,
钢筋受弯曲部位表面不得产生裂纹。
六、 表面质量
钢筋表面允许不得有裂纹、结疤和折叠。
钢筋表面允许有凸块,但不得超过横肋的高度,钢筋表面上其他缺陷的深度和高度不得大于所在部位尺寸的允许偏差。
七、 尺寸、外形、重量和允许偏差
1)公称直径范围及推荐直径钢筋的公称直径范围为6~25mm,标准推荐的钢筋公称直径为6、8、10、12、16、20、25、32、40、50mm。
2)带肋钢盘的表面形状及尺寸允许偏差
带肋钢筋横肋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
横肋与钢盘轴线的夹角β不应小于45度,当该夹角不大于70度时,钢筋相对两面上横肋的方向应相反;
横肋与间距l不得大于钢筋公称直径的0.7倍;
横肋侧面与钢筋表面的夹角α不得小于45度;
钢筋相对两面上横肋末端之间的间隙(包括纵肋宽度)总和不应大于钢筋公称周长的20%;
当钢筋公称直径不大于12mm时,相对肋面积不应小于0.055;公称直径为14mm和16mm,相对肋面积不应小于0.060;公称直径大于16mm时, 相对肋面积不应小于0.065。
3)长度及允许偏差
a、长度:钢筋通常按定尺长度交货,具体交货长度应在合同中注明;钢筋以盘卷交货时,每盘应是一条钢筋,允许每批有5%的盘数(不足两盘时可有两盘)由两条钢筋组成。其盘重及盘径由供需双方协商规定。
b、长度允许偏差:钢筋按定尺交货时的长度允许偏差不得大于+50mm。
c、弯曲度和端部:直条钢筋的弯曲变应不影响正常使用,总弯曲度不大于钢筋总长度的40%;钢筋端部应剪切正直,局部变形应不影响使用。
碳素结构钢
Carbon structural steels GB700-88
代替 GB700-79
本标准参照采用 ISO 630《结构钢》
1. 本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碳素结构钢的技术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结构钢和工程用热轧钢板、钢带、型钢、捧钢。该产品可供焊接、铆接、栓接构件用,一般在供应状态下使用。
本标准规定的化学成分适用于钢锭(包括连铸坯)、钢坯及其制品。
2. 引用标准
GB222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22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228 金属拉伸试验方法
GB232 金属弯曲试验方法
GB247 钢板和钢带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2101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2106 金属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方法
GB2975 钢材力学及工艺性能试验取样规定
GB4159 金属低温夏比冲击试验方法
GB6397 金属拉伸试验试样
3. 牌号表示方法、代号和符号
3.1牌号表示方法
钢的牌号由代表屈服点的字母、屈服点数值、质量等级符号、脱氧方法符号等四个部分按顺序组成。
例如:Q235-A?F
3.2符号
Q——钢材屈服点“屈”字汉语拼音首位字母;
A、B、C、D——分别为质量等级;
F——沸腾钢“沸”字汉语拼音首位字母;
b——半镇静钢“半”字汉语拼音首位字母;
Z——镇静钢“镇”字汉语拼音首位字母;
TZ——特殊镇钢“特镇”两字汉语拼音首位字母。
在牌号组成表示方法中,“ Z”与“TZ”符号予以省略。
4. 尺寸、外形、质量及允许偏差
钢材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
5. 技术要求
5.1钢号和化学成分
5.1.1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1规定。
表 1 



6.1.1当做厚度基直径大于20mm钢材的冷弯试验时,试样经单面刨削使其厚度达20mm,弯心直径按表3规定。进行试验时,未加工面应在外面。如试样未经刨削,弯心直径应较表3所列数值增加一个试样厚度过a。
6.1.2冲击试样的纵向轴线应平行于轧制方向。
6.1.3对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板、钢带、型钢或直径小于16mm的棒钢做冲击试验时,应采用5mm×10mm×55mm试样;对厚度为6mm到小于12mm的钢板、钢带、型钢或直径为12mm至小于16mm的棒钢做冲击试验时,应采用5mm×10mm×55mm小尺寸试样。冲击试样可保留一个轧制面。
7. 检验规则
7.1钢材由技术都督部门检查和验收。
7.2钢材应成批验收,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口、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尺寸、同一交货状态组成。每批重量不得大于60t。
用公称容量不大于30t的炼钢炉冶炼的钢或连铸坯轧成的钢材,允许由同一牌号的A级钢或B级钢,同一冶炼和浇注方法,不同炉罐号组成混合批,但每批不多于6个炉罐号,各炉罐号含碳量之差不得大于0.02%,含锰量之差不得大于0.15%。
7.3钢材的夏比(V型缺口)冲击试验结果不符合5.4.2款相应规定时,应从同批钢材上再取一组三个试样进行试验,前后六个试样的平均值不得低于规定值,但允许有两个试样低于规定值70%的试样只允许一个。
7.4钢材的其他检验项目的复验和验收规则应符合GB247和GB2101的规定。
8.包装、标志、质量证明书
钢材的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符合GB247和GB210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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